几年,遗继承纠纷案件增加明显,让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对簿公堂。那么,父母去世,继承人签订的分割遗协议是否有效?下面信之源闫芹律师通过真实案例为大家解读。
案件介绍
王家四兄妹在父亲去世后,根据此前对家庭所做的贡献父母生前对各子女财的照顾以及父亲生前的遗愿,经过多次协商,最终签订遗分配情况。遗分配情况写明老大此前得到父亲帮助购买了房屋;老二此前曾与父亲房屋以换大,而老三老四没有得到任何房屋和资金,所以,父亲去世时遗留的房屋由老三老四继承,父亲的90万存款分配时,老大老三老四各分20万,老二分30万以补贴房款。以此看,遗分配情况的内容还是比较客观公合理的。协议签订后,各方前往银行将存款按照约定予以分配。
存款分配后,老二反悔,认为自己没有得到父亲去世时遗留的房屋属于重大误解,并且签订遗分配情况存在胁迫,以此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遗分配情况。海淀法一审审理较为潦草,判决撤销遗分配情况。老大老三老四不服,找到信之源闫芹律师咨询,闫芹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遗分配情况内容上并不存在显示公,也不可能存在重大误解,形式上也不可能存在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海淀法的判决是错误的。
于是,闫芹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此案的二审诉讼。二审时,闫芹律师申请签订遗分配情况当时的见证人出庭接受质询,并从家庭财的渊源和现状;遗分配情况的性质;协议的履行期间以及结果;法律对于家庭财协议的规定;是否有可能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等五大方面展开了详细论述,最终北京市第一级人民法采纳了闫芹律师的代理观点,认定遗分配情况合法有效,撤消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老二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老二承担。
上诉人老大老三老四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的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级人民法提起上诉。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老大老三老四及三上诉人之同委托代理人闫芹,被上诉人老二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王某与龚某生育四子女,分别为王老二及王老大王老三王老四。1991年5月23日龚某报死亡,2016年3月13日王某报死亡。1996年6月17日购房人王某与出售人北京市某规划土地局代理人北京市某房管理所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本市海淀某处房屋,即本案系争房屋。2016年3月15日原告老二及被告老大老三老四签订遗分配情况,约定一老大继承房屋壹间其有本人出资一部分,老三出资一部分 ;二老二继承房屋以换大;三老三未继承任何房屋与资金;四老四未继承任何房屋,但从2000年至今每月王某给予壹千元补贴资金;五北京市某房屋壹套归老三老四同享用;六遗资金现有玖拾贰万整,分配老大继承贰拾万元整,老二继承参拾万元整补贴房屋款 ,老三继承贰拾万整,老四继承贰拾万整。
老二诉至法,请求 1判令撤销遗分配情况;2判令老二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所有的系争房屋14的权份额。
一审结果
原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本案,遗分配情况的性质实际应为四位当事人签订的遗分配协议。现老二要求撤销协议,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继承系争房屋,而老大等人认为遗分配情况合法有效,其针对系争房屋的第五条约定北京市海淀某处房屋堂套归老三老四同享用的真实意思为系争房屋归老三老四同所有。双方的争议焦点首先在于遗分配情况是否可撤销。老二主张其因受老大等人胁迫才签订该协议,却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法不予采信。但老二又主张基于对遗分配情况所涉财均系王某遗的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因而签署遗分配情况,故请求法依法予以撤销。
对此,原审法注意到遗分配情况第一二三四条所涉继承的房及资金均非王某遗,仅五六两条属于被继承人遗,遗分配情况事实上是对王某生前赠与子女的财与其遗的同处理,而非仅就遗的处分,此外遗分配情况名称虽是遗分配,而且其的内容除第五条之外亦均表述为继承,形式表现为继承,但所涉内容仅部分为遗,两者明显相悖,因此老二主张其因主观错误认为遗分配情况系对遗的处理,构成重大误解,应属合理,故对于老二主张撤销遗分配情况,法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系争房屋,系王某于1996年购买,而王某妻子龚某于1991年报死亡,故应属王某个人财。老二主张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所有的系争房屋14 的权份额,庭审,老三亦表示不同意对系争房屋进行评估折价处理,因此,原审法认定系争房屋由被继承人王某子女老二及老大老三老四依法继承,各享有四分之一的权份额。老四未经法庭许可途退庭,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法依法缺席判决。
一审判决
原审法审理后于2016年12月4日作出判决一撤销2016年3月15日老二与老大老三老四签订的遗分配情况;二北京市海淀某处房屋由老二及老大老三老四各按四分之一按份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老二及老大老三老四各负担1575元。
二审结果
原审判决后,老大等人不服,上诉于本,诉称,遗分配情况的前四条是各位当事人对家庭财现状的描述,也是后两条遗处理意见的缘由和基础。该协议签订后,各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20日一同前往银行办理了分割转账业,履行了协议的第六条。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按遗分配情况履行。
上诉人老二辩称,遗分配情况的前四条并非被继承人的遗,列明该些条款是老大等人误导老二。原审法判决正确,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表示,其所主张的是由老三老四享有本案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老三儿子有权予以居住。
在本审理期间,老三之子向本表示其对本案系争房屋不主张权,只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老大老三老四向本表示,本案系争房屋应由老三老四按份有,每人各占房屋50的权。
经本审理查明,原审法认定事实无误,本依法予以确认。
本另查明,遗分配情况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将被继承人遗的92万元现金根据上述签订的内容分割完毕。各方签订了遗现金收支明细清单,其,列明老二借款12万元,老二在该清单上签收,并列明其领款30万元其借款扣12万元,现金元,划账0元。
本认为,依法订立的协议合法有效。本案系争的遗分配情况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虽然该份情况上列明的前几项财非被继承人的遗,且所用语言用了继承二字,但综观本案,老大等人称该些条款的列明, 是为了说明家庭财的实际情况和发生的过程,该项理由较符合常理,且本案各位当事人均非法律人士,所用语言不规范,对此应予以谅解,在判断该份协议时,理应遵循各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和真实意思。而且该份分配情况签订后,对于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各方当事人均按协议约定予以了分割领取。而现在老二认为系其主观错误认定构成重大误解,实难令人信服。且遗分配情况相关财的情况在签订时已经非常明确,老二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明了。故原审法就此撤销该份遗分配情况 ,与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本依法予以改判。
最终判决
据此,依照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法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老二的原审诉讼请求;
三北京市海淀某处房屋由老三老四按份有,每人各占50份额。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老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老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介绍
闫芹律师
●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 资深企业法律顾问
● 诉讼部副主任律师
● 资深民商事诉讼律师
擅长领域
闫芹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诉讼部副主任律师资深企业法律顾问资深民商事诉讼律师。在多年的法律服工作,已具有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其工作态度认真做事严谨善于沟通,尤为擅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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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芹律师建议
分割遗协议是否需要公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不经过公证的遗分配协议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涉及到遗继承分割过户的,如房等需要办理继承公证过户或通过法诉讼方式确认过户。如您有法律及律师方面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信之源房继承律师电话全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