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仅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程序进行了简化压缩,并规定了具体时间要求,但未改变号公告关于预约定价安排实质内容的规定。 例如在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条件、追溯期、申请资料应包含的信息、预约定价安排文本的内容等方面都基本沿用了号公告的规定。 因此,
《公告》中未做具体规定的事项应按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号公告是对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一般性规定,而《公告》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在适用程序上的特殊规定。
同时,按照简易程序达成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其税务机关内部审核程序也与一般预约定价安排程序一致。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二者同时存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达成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法律效力相同。